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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双庙集镇

地名: 双庙集镇 隶属: 寿县
区划代码: 340422117000 代码前6位: 340422
长途区号: 0554 邮政编码: 237000
车牌代码: 皖D 行政级别: 镇
辖区面积: 平方公里
区划代码 级别 简介
周岗村 340422117204
周岗村位于双庙集镇南,与炎刘镇交界,双炎公里横穿全村。全村总耕地面积9800亩,4100人,36个村民小组。村党总支下设村务、夕阳红、流动三个党支部,党员132名。本村有轮窑厂一座,占地230亩。双翔...[详 细]
迎河村 340422117200
寿县双庙集镇迎河村位于双庙集镇的西北部,毗邻瓦埠湖,距新建的合肥新桥机场约30公里,区位优势较好。我村由原迎河村、东岗村合并而来,村域总面积9791亩,其中耕地面积7635亩,辖26个村民小组,全村总...[详 细]
堰东村 340422117203
堰东村位于双庙镇最东部,东、北与本县小甸镇相邻,南与本镇公庄村接壤,西邻双庙街道。全村拥有土地面积5200亩,辖25个村民组,总人口4620,村党总支下设村务、夕阳红、种植业、流动四个党支部,党员12...[详 细]
邢铺村 340422117202
邢铺村位于瓦埠湖南岸,双庙街道北部,耕地总面积10090亩,有32个村民小组,总人口4325人。邢铺村党总支下设村务、种植业、夕阳红、流动四个党支部,有129名党员。本村以种植优质水稻和水产、畜牧综合...[详 细]
吴岗村 340422117205
吴岗村位于双庙集镇西南角,东与周岗村接壤、南与民生村交界、西面是瓦埠湖上梢、北面接近双庙街道。全村总耕地面积10573亩,总人口3974人,有37个村民小组,村“两委“班子成员7人,党员108人,村党...[详 细]
双庙街道社区 001 街道
双庙街道居委会位于双庙集镇中部,是镇政府所在地,由原街道居委会、合并而成,北与邢铺村相邻,东与本镇公庄村、西与本镇迎河村、南与本镇周岗村接壤。全村拥有土地面积4243亩,辖26个村民组,总人口4100...[详 细]
民生村 340422117206
民生村位于双庙集镇东南部,村级区划调整时未合并,南与炎刘镇相邻,东、北与本镇吴岗村接壤,西邻瓦埠湖。全村拥有土地面积3200亩,辖19个村民组,人口2900,党员63名。我村是双庙集镇优质水稻种植村,...[详 细]
公庄村 340422117201
公庄村位于双庙集镇东南,东与小甸镇接壤,南与刘岗镇交界,西面紧连双庙街道,全村9695亩耕地,非耕地280亩,总人口为4220人,1120户,40个村民小组,地理优势明显。村党总支下设四个党支部:村务...[详 细]

寿县双庙集镇位于寿县东南方,距县城80公里,距省城合肥70公里,辖14个行政村,1个街道居委会,3.1万人口,,67172亩耕地,政府驻地设在双庙集镇街道,下设社会事务办公室、经济发展办公室。近年来,以镇-涂满祖、镇长李传池为首的党政领导班子结合镇情,以为民办事聚民心为主题,以抓党建保经济聚党心为中心,坚持“-”重要思想,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,努力实施“农业兴镇,工业强镇,引资富镇”的发展思路,三个文明协调发展,集中精力做深,做实各项工作,使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均衡和谐发展。

目前,双庙集镇全镇干群紧紧把握“招商引资富民强镇”这一发展思路,制定了一系列优惠办法,促进招商引资。

双庙集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

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、优化投资环境,激活民间投资,促进我镇经济快速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镇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投资兴办企业的县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。

第三条 投资生产性企业,可通过出让、划拨、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,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百万元以上的,前3年免征各种费用,后3年减半征收。

第四条 新建的工业独资项目,投产后,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,5年内由镇政府按60%奖励给企业。新建合资,合作项目,且外来投资比例达50%以上的,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,3年内镇政府按50%奖励给企业。

第五条 投资农林牧渔业开发的项目,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,免征各种税收。

第六条 利用“四荒”(荒山、荒水、荒滩、荒地)资源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,所需集体土地经镇村同意,投资者可以采取租赁,全资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
第七条 外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投建单位直接经营缴纳的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,3年内由镇政府给予50%的奖励,该企业在建设期内行政性、事业性收费,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,按低限减半收取。

第八条 在我镇投资重大基础设施,高新技术产业,农产品深加工,出口创汇等项目政策更优,实行一事一议。

第九条 依照省、市、县规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而本办法未列入的,依照省、市、县规定办理,回乡创业人员投资可参照本办法实行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.